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将其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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