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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


  (十五)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2012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组建跨区域机动应急救援大队,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重点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确保圆满完成影响大、处置难的应急救援增援任务。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关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中实行一票否决。2012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推动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行业系统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内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年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公路、铁路设施、机场、森林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制订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疏通消防车通道,拓宽防火间距,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落实联防制度,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将消防巡防纳入治安工作内容,增强农村、社区灭火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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