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不欠新账。凡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监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服务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执业准则进行监督,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或投诉。收到举报或投诉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严重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和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惩处和通报。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不断巩固和提高公安消防队伍战斗力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将非现役消防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落实合同制消防员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十二五”期间,消防站数量未达到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编配专职消防队员、车辆和器材。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2015年力争消防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的5%。村镇、社区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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