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导则,制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明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评估结果在单位信用评级和其他方面的效用,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保证。研究制定与单位消防安全水平挂钩的保险费率和防损费奖励办法,形成单位自觉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良性互动机制。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晋公通字〔2011〕54号),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宣传活动室、宣传栏(橱窗)、公益广告牌等消防宣传设施建设,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消防宣传挂图和提示标识,提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的服务水平,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建筑工作。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评定工作,各类学校都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农村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社区平安使者”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重视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发动居民排查身边火灾隐患,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以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利用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彩信、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