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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系统、行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纳入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定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调动全民参与排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并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新型能源煤层气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将2012年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年”,各地要集中排查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全力解决一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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