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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306号)要求,切实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1.深化奶站清理整顿。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2.整顿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隐性成分的行为。开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
  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5.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6.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7.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
  8.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店的规范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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