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就读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的普通残疾学生,寄宿就读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寄宿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寄宿就读期间按每人每年3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五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生活补助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就读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奖励
(一)残疾人中等教育奖励
残疾人通过省、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安排(含省、市直属学校自主招生)就读中等教育学校,可于毕业当年凭学历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奖励
1.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单考单招等形式,取得全日制就读高等教育学校资格,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注册缴费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是大专生3000元、本科生4000元、研究生5000元。
2.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开放教育、网络学习、函授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凭国家承认学历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同第1款。
3.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自费出境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历,申请领取奖励金前应到教育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奖励标准同第1款。
4.曾经领取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可再次获得奖励,奖励标准是大专升本科1000元,本科升研究生2000元。
第七条 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
(一)残疾人文化补习工作补助
每年3月至11月,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需求有计划地开办残疾人文化补习班。市按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文化补习工作经费进行补助:小学、初中语文、数学、生活常识课程班每人每课时3元;小学、初中英语、计算机课程班每人每课时6元;高中课程、艺术陶冶班,每人每课时8元;个别化教育、“送教上门”文化补习每人每课时15元。市补助经费用于支付教师课酬,残疾人自付学习材料费用,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残联负担。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班工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