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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2〕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国家、省、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的法规政策,广州市制定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的残疾学生包括:在本市全日制接受义务教育或由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6-18周岁残疾人,在本市或外市中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中的“贫困”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是指持有有效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最低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即“六证”)之一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各级各类学校,均含合法的民办学校。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经费,限本市教育培训机构申请。

  第三条 非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

  (一)非寄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二)非寄宿就读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四条 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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