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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对照译本;
  (三)按规定由省审核报文化部审批的演出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一式2份申请材料;
  第八十九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齐材料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三)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批准许可的,发放营业性演出批复;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营业性演出批复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做出后,由受理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二十章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第九十条 本项许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39项设立。
  第九十一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混合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中小学周围200米以内;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五)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新建宾馆、饭店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旅游饭店配备娱乐场所的标准。
  (六)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四)企业章程;
  (五)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六)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第九十三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齐材料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三)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查看现场和函请公安部门核查;
  (四)对娱乐场所设立许可情况进行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根据听证报告,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六)对批准许可的,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做出后,由受理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二十一章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第九十四条 本项许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5项设立。
  第九十五条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具备健全的受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系统;
  (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九十六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工商行政受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受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新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七)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信息受理系统的证明材料。电脑、电脑软件购买发票及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有关表格,并将第三条需要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第九十八条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九条 办理变更事项,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需变更事项、变更理由、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受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供《企业章程》、新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经营地址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权。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受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受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复印件);
  (五)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并由申请人填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有关表格,将相应变更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
  第一百条 接受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后,准予变更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来的旧证。不予变更的,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章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本项许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56项设立。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34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9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12条、省政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6项、省新闻出版局粤新出法规[2009]18号《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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