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十六条 根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九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提供无偿使用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和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企业计算机管理情况;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纸并粘贴在我局制定的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十七条 申请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变更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变更法人(股东)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身份、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提供无偿使用证明。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和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期限需要一年以上);
(五)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缴回原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纸并粘贴在我局制定的变更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第七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实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章 设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第七十九条 本项许可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37项设立。
第八十条 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申请认定设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在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1份、A4纸打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六)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1份、A4纸打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八)网吧连锁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
(九)网吧连锁企业总部办公场所房产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以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无偿提供房屋为办公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房屋为办公场所的,应当依照《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少于1年)(各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验原件、收A4纸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本项许可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并做出决定。申请材料由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受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决定。
第十九章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第八十四条 本项许可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省下放事项第38项设立。
第八十五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八十六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演出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项目名称,拟邀请参加演出的主要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员姓名等,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书面声明,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录的声明及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三)参加演出的国内外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或签订的演出合同;
(四)参加演出的国内外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同台演出的国内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员名单;演员名单包括:演员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护照或回乡证号码);
(五)参加演出的外国、港澳台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参加演出的国内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参加演出的国内个体演员的《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交《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应提交演出举办单位与该演员的签约合同或其工作单位同意函,本人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和和身份证(签约合同,单位同意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能力证明和和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2)职称证书;(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八)参加演出的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简介;(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原件);
(九)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包括:演出节目名称,表演者姓名,表演时间,演出节目歌词或剧情简介等);(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原件);
(十)演出场所条件证明:
1.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提交复印件);
2.演出场所为非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营业执照》、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提交盖申请单位或演出场所公章的原件。
第八十七条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提交盖申请单位或演出场所公章的原件);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