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不得超越发放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项目等;
  (三)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五)出版物出版时,不得称“报”、“刊”或“杂志”;应当在规定位置标示“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在规定位置刊明出版单位、编辑单位、承印单位、核准印数、准印证全称和证号。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的《广州市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国家机关单位除外);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清样或原稿一式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政务中心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出具回执;
  (三)由政务中心交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凡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一次性说明原因,退回受理窗口;审批合格的单位,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准印证》;
  (四)由受理窗口按照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取件;
  (五)申请单位必须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于出版后7天内,将《准印证》原件及样本一式叁份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缴送出版物地址:广州市吉祥路58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处;邮编:510030;
  (六)办理期限为30日。

第九章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项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第十三条设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第三条第2点: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施细则》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除从化、增城、花都区等北部山区还有少量自然村落未联通有线电视以外,全市各地区已全部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一)有确定的方位、接收节目频道和收视对象;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
  第三十九条 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审批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
  1.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3份;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4.法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5.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
  7.营业执照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
  (二)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原件1份;
  2.营业执照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许可证 ,原件1份;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场地时需要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5.新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或负责人时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第四十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市直属单位和中央、省驻穗单位可直接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第十章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第四十一条 本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本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
  1.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名称;
  2.有固定从事的艺术类型;
  3.有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演出经纪机构
  1.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名称;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申请本项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5.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6.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以下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二)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本项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齐材料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三)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批准许可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做出后,由受理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十一章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项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