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营业执照,有二名以上电影放映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场所、设备(电影放映场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固定的售票窗口、放映机房和洗手间,具备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五)电影院还应当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数字电影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表》;
(二)放映单位名称、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放映单位名称是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核准使用的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场地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五)场地平面图;
(六)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
(七) 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
(九)二名以上电影放映员的放映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受理窗口收齐材料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业务处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查看现场;
对准予许可的,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许可时限为60日。
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做出后,由受理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第五章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第二十条 本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设立。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条件。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殊、充分的理由说明建设工程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
(二)有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
(三)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中,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如墙体和地基加固修缮工程,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
(四)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前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建函(非业主或所有人申报,须持有单位委托书、经属地街道、村居证明或经公证的个人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文物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三)1/500地形图(钤盖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印章,并标注文物建筑所在位置);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包括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设计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
(五)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4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式5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式6份),装订成A4本。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查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进行现场察看、组织专家评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上报的,依法上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上报省文物局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条件。根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因此,申请者应当提交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编制的修缮方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第二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建函(非业主或所有人申报,须持有单位委托书、经属地街道、村居证明或经公证的个人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三)1/500地形图(钤盖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印章,并标注文物建筑所在位置);
(四)文物建筑权属证明;
(五)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A4本。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查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 进行现场察看、组织专家评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予以许可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设立。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应当符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与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签订保护协议,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变用途对文物保护建筑不得造成损害,如污染、易燃、易爆等对建筑造成危害的可能存在;
(二)制定文物保护措施,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
第三十条 根据前条有关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函(非产权单位申报,须持有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文物建筑权属证明;
(三)1/500地形图(钤盖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印章,并标注文物建筑所在位置);
(四)文物建筑利用方案;
(五)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查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进行现场察看、组织专家评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省文物局备案;同意上报的,依法上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上报省文物局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单位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设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