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徐州市泉山区垃圾中转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征地通[2012]18号)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函[2012]112号文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关于徐州市泉山区垃圾中转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
该项目建设批准征收泉山区十里村集体土地30.246亩,另增补规划道路、边角地10.9268亩,合计征收补偿41.1728亩。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计算。水田年产值3.3万元/公顷(折合2200元/亩)。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每人19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6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泉山区十里村征地补偿款总计535.246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0.5804万元、安置补助费172.9万元、附着物补偿费267.9938万元、青苗补偿费3.7722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用土地涉及安置十里村农业人员91人。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6月20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管理处(建国西路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