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2年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商人〔2012〕51号)
各市(州)商务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级国际商务师的申报、评审工作,更好地为各商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就2012年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对象
各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及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条件
申报条件按川人职(1999)7号文件执行。
三、转换高级国际商务师的条件
相关确认按川职改(1991)8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的有关事项
在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由个人向省人才流动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交省人才流动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省职称部门审定后,由国际商务高评会评审。
五、评审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15份)
4、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资料(装订成册)
5、《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5份)
(二)材料要求
1、业绩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供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有国家统一标准刊号和增刊许可证号(“CN”或“ISSN”)的杂志上,以书号(“ISBN”)代刊号的论文集上登载的文章仅作参考。
2、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准确。
3、《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
4、《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可复制,《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可复制,但不得改变表格式样与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