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2)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人员长期脱岗的,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4)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范编制方案和实施的。
(5)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6)未建立消防组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实施及验收各环节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行为
(1)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未按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脚手架工程的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和安全防护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所采用的钢管、扣件等配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深基坑工程未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行为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2)企业资质等级、增项发生变化后存在安全相关人员备配不足的。
(3)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未健立健全的。
(4)施工现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 年4月下旬开始,到8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建管处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由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监管工程组织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并与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非法违规施工和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对非法违规施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点抽查阶段(7月上旬-7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