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2〕42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1年8月商务厅下发《关于建立商务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川商秩〔2012〕48号)以来,通过半年多来的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覆盖面等方面逐步提高,全省初步建立了商务行政执法定期统计制度。
为加强商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趋势研判,提高商务决策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推进部门职能转变,扩大商务工作对外影响力,商务厅决定建立运行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分析”列为“七大类月度分析”之一。为贯彻落实该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送主体
全省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市(州)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的数据、情况报省厅。
二、报送内容
(一)统计报表
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
2、12312商务举报投诉咨询情况统计表(附件2)
鉴于商务部现已取消了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两项试点工作,省政府出台了《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表式中具体内容相应取消了“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两项,增加“会展业”部分。
(二)统计分析
对本统计周期内的商务行政执法和12312举报投诉咨询情况,进行文字分析。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一)报表:月报。为提高数据的时效性,请各市(州)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及本年初至上月累计统计数据报送省厅。为确保各地及时报送,全省统一采用错综报送的方式,以上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月统计周期报送,如7月1日,将5月26日至6月25日数据作为本月数据报送,1月至6月25日的累计数据作为上半年的数据;次年1月第1个工作日前报送年度初步报表,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年度正式报表。
(二)分析:季报。分别于季末次月第1个工作日及次年1月第1个工作日前报送。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
新的报送时间自2012年6月起执行。
四、报送方式
暂采用电子版和纸质文件相结合报送。待省厅开发相关网上报送的软件后,再另文通知通过网上报送的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厅已将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地的报表和分析报送情况将作为综合目标考核工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