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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收到受托协查后,协查岗位应在收到委托方协查函后及时将协查函等相关资料转给检查岗位实施调查。
  (四)检查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根据协查调查结果,选择适用的“协查结果类型”填写《协查表》,制作《协查报告》,将调查结果连同《协查处理单》和取证材料转给协查岗位,由协查岗位根据调查结果向委托方回函,不得乱回函或有函不回。
  (五)协查岗位收到协查结果,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收到的受托方回复结果及证据资料转交给检查实施部门按稽查一般程序实施检查。
  六、审理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审理部门、机构应认真审核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程序合法、引用法律依据正确及处理意见得当。
  (二)经审理发现税务案件存在事实或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全的,审理部门、机构以《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改正或补充手续。
  《补充调查通知书》应当列明需要补充证据、改正补充手续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要求。
  (三)对经两次补充调查无法补充相应证据的,审理部门、机构应对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并做出审理意见。
  (四)审理部门、机构的审理意见与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审理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检查人员修改《税务稽查报告》;审理部门、机构要求检查人员修改《税务稽查报告》的,检查人员应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稽查局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报告,并保留原《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上级稽查局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实行纪检监察监督。
  (五)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查证事实、案件定性及引用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做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提请集体审理审批表》,提请本级稽查局进行集体审理,按集体审理意见执行。
  各级稽查审理部门应制作税务案件集体审理记录,详细记录与会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及集体审理结果,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根据集体审理结果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六)各级稽查局查办的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理。
  (七)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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