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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检查实施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检查实施部门应根据选案部门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不得擅自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税务检查。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人员根据选案部门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明符合立案标准和税务机关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在实施检查前办理立案。
  在实施检查前未办理立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补充立案。
  (四)需要采取调账检查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退还所调阅的账册资料。
  (五)立案检查和虽未立案但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经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司法机关移送,应在《税务稽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表示和确认。
  (六)未立案或者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经所在部门审定并报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七)经审理部门、机构审理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理部门、机构的《补充调查通知书》进行补充稽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补充税务稽查报告》,说明补充调查情况。
  对因是否补充查证而与审理部门、机构有不同意见部分,以及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有关证据或者改正、补充有关手续的部分,检查人员应在《补充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理由,报经批准后连同已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和其他案卷资料再次移送审理部门、机构。
  (八)对经审理部门、机构审理认为需要退卷补充调查的案件,因被查对象逃匿致使无法补证的,案件检查部门应书面说明原因,再次将案卷移送审理部门、机构。
  (九)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拟回避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回避报告表》,由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检查工作。
  五、协查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金税工程”协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查工作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二)发起委托协查后,协查岗位应当在收到受托方回复结果及证据资料后,及时将协查结果、证据资料等转交发起委托协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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