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9〕49号 2009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积极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有着“秉公执法、令行禁止、尽职尽责、廉洁自律”严格职业操守的税务稽查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坚持明确职责、分清责任,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的原则,实行思想教育与纪律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整顿纠治相结合,确保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稽查局在稽查执法活动中严格依法行政,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选案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稽查选案部门应根据选案工作有关规定,采取计算机选案、人工筛选选案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选定稽查对象。
(二)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受理、登记、处理、交办、转办涉税举报案件,不得隐匿相关资料。
(三)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个人资料以及各种涉案秘密。
(四)选案部门或举报管理部门确定稽查对象,经稽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检查实施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