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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9〕49号 2009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积极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有着“秉公执法、令行禁止、尽职尽责、廉洁自律”严格职业操守的税务稽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坚持明确职责、分清责任,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的原则,实行思想教育与纪律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整顿纠治相结合,确保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稽查局在稽查执法活动中严格依法行政,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选案环节的重点监督内容
  (一)稽查选案部门应根据选案工作有关规定,采取计算机选案、人工筛选选案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选定稽查对象。
  (二)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受理、登记、处理、交办、转办涉税举报案件,不得隐匿相关资料。
  (三)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个人资料以及各种涉案秘密。
  (四)选案部门或举报管理部门确定稽查对象,经稽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检查实施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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