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2〕18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级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据《修正案》规定,原由省卫生厅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职责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职能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卫生厅继续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职能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履行。过渡期内省卫生厅受理的相关项目,其后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