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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申请单位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相关年检证明。
  (2)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4)《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税收缴款书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5)《××年×_×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6)《税收缴款书》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如属“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三)负责初审的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各项规定,深入现场实地审核申报人第一次申报退税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和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80%,并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书面申明的内容。对经查实不符合退税条件和与申报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广西专员办,由广西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予以处理。
  四、复审工作
  (一)复审的时间要求
  复审工作岗位设在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二)复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
  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审工作所遗留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审,或发回初审财政部门重审。
  五、审批工作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终审工作由广西专员办负责。
  广西专员办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复审意见和相关退税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
  广西专员办对经查实的与退税申请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从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退付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负责再生资源退税退付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收到广西专员办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库手续。
  第五条 退税期限和退税比例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对2009年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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