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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桂监〔2009〕45号 2009年4月7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三条 退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人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申请办理退税的正式文件。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再生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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