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联动项目实施了定制化物流解决方案,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8、联动双方已实施了信息系统对接。
9、联动项目已取得良好的成效,效益明显,在本行业内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二)认定程序
1、自检。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自检。
2、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或物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省属企业下属公司须由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出具推荐函)。
3、初审。各地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上报。初审合格的,各地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各地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的推荐函;
(2)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汇总表;
(3)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申请表;
(4)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申报书。
5、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确定示范企业入围名单。
6、实地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入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由专家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7、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审核后,对示范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
8、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三)具体安排
全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我委生产服务业处牵头组织实施,省现代物流研究院协助。各地经信或物流主管部门以及省属企业,请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推荐函和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送达我委生产服务业处。
(四)其他事项
1、珠三角地区各市可各申报8家以内企业,其他地区市可各申报3家以内企业,省属企业可申报1家企业。
2、原则上,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认定的16家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不占申报指标,自然成为我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但仍须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3、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4、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联动任一方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联动任一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出现其他不再符合示范资格情形的。
附件:1.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申请表
2.广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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