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八条 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九条 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在B级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200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300米,C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100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