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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2012修改)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或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废弃物;
  (二)在航道两岸的边坡、堤岸上堆土、挖土、种植松土植物或在岸边堆放垃圾及容易滑泻的杂物;
  (三)沿河填滩、侵占航道进行非航道设施建设;
  (四)在船闸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设置装卸码头、物资中转地和贮放竹(木)排筏等;
  (五)在主航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正常的疏浚除外);
  (六)在主航道上设置捕捞网具、从事捕捞作业和种植水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穿越航道的架空电缆线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电缆线的净空高度应符合通航标准。
  第二十二条 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航道管道的净跨尺寸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其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空标准1米以上,并在其上设置明显通航标志。
  传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道,还必须设置专用警戒标志。
  第二十三条 穿越航道埋没在河底的水下电缆线、管道,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河底以下(现有河底低于规划河底的以现有河底为准),埋设深度应符合通航标准,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处设置永久性标志。在标志之间的航道内不得抛锚。
  第二十四条 在助航设施和测量标志周围,不得种植有碍标志效能的竹、木、高杆植物或修建影响助航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航道上设置各种专用标志,必须设置的,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一)助航标志、港航标牌被损坏,安全航行宣传标语被涂改;
  (二)助航标志灯光熄灭、失常、移位或航道上有沉船、沉石、漂浮物及航道变迁等;
  (三)其他有碍通航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航道上空、水面和水下有碍航行安全的设施,以及尚未打捞、清除的沉船、沉没物、漂浮物等,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沿航道的树木,有倒塌的危险或已倒塌影响通航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采取清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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