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包括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奖励和有关公务员的决定,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文中如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报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市长分管的范围,应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呈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市长、副市长的讲话需以政府情况通报印发的,一般应经本人审定后印发,也可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承办科室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送市委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再报市长签批。
公文缮印
第二十五条 公文经签发后,由文书科编号、送印。文书科缮印公文,严格对原稿负责,特急件随到随印随发。特急件、急件,承办科室要提前通知文书科,做好印发准备工作。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下列公文办毕后,应送文书科立卷归档。
(一)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省直部门主送市政府的公文。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发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背景材料。
(三) 会议材料:
1、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其他会议。
2、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四)市政府向上级领导同志的汇报材料。
(五)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修改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办理结果报告。
(七)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稿。
(八)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