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领导同志同意,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承办科室按下列要求起草文稿(包括修改代拟稿、转发稿):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措施要求,应切合实际,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市政府文件中一般不要引用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讲话。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起草的文稿由科室负责人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文稿的内容是否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相矛盾,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其他科室的意见;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研究、采纳其合理建议,确属不能采纳的,应说明原因。科室负责人审查后的文稿应送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并对文稿中的重要问题同相关部门协调一致。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稿),由承办科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后,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文书科负责公文的综合把关工作,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公文体例(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审查公文文稿的内容是否同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的文件规定相抵触;审查协商会签手续是否完善,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纠正文稿中的错字病句,规范用词用字(包括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对发文清样作最终校核。综合把关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承办科室协商处理。文书科综合把关后的文稿送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后,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和市长、副市长分工情况签署呈批意见或签发。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权限确定如下:
(一)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必须报市长签署。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应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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