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的,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后再向上送批;公文传阅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承办科室可在继续送阅的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在领导同志传阅完毕后再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文书科和承办科室应与领导同志商定传批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办件(特别是领导批办件)必须由指定承办单位或责任人承办落实,不得层层转批转办。
公文催办和督办
第十八条 文书科和承办科室要加强对运转中的公文催办,对转到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急件要跟踪催办,保证按文件要求的时限办完;重要文件重点催办,有时限要求的要标明催办次数、时间和方式;一般文件定期催办。经催办仍未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的,要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催办。催办三次以上仍不回复的,要依法依规向办理部门问责。
领导未及时签阅公文,文书科及承办科室要及时催办。领导要督促承办科室及文书科做好公文催办工作。
催办方式包括:1.电话催办。随时可用电话催办、询问办理情况和结果,认真做好催办记录。2.发催办单。对时限稍长的文件,可采取定期发催办单的方法,承办部门要在催办单上填写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返回备查。3.登门催办。对紧急、重大的及久拖未结的事项,催办人员要登门与承办人员当面催办,根据情况可向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催办,以引起重视。
要定期向领导反馈公文催办件数、催办情况、处理结果等;对于重大、复杂、久拖未结的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将催办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以期领导亲自过问,加速办理。
第十九条 要加强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公文的督办落实,由政务督查室和承办科室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情况,督办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公文起草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