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是否同意发文,再根据领导的意见办理。凡同意发文的按公文签发程序呈批。
(四)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的公文,承办科室向分管副秘书长提出,经秘书长签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
对市直部门要求注明“经市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发文的公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需转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批示复印件转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黄冈军分区的,承办科室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各科室收到办件和传阅件后要抓紧处理。
(一)文书科签收的公文应在收文的当天内分送,急件随到随送。
(二)各科室收到传阅件后应随时送有关领导阅知;办件应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
(三)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内部运转时限为:急件急办,确保不误时效;其它文件7个工作日内办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或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原则上在会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在会后30个工作日内发文。
(四)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办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后以单位函件回复市政府办公室;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交办的公文,如相关部门提交的情况汇报、调研报告、请示或代拟稿(文稿),应及时呈送交办的领导审阅,并按领导同志的要求抓紧办理。
公文传批
第十四条 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进行,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