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阅件,即上级、下级机关以及其它机关发来的需送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传阅的公文。上级或本级党委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按照阅文范围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到阅文室阅文。上级政府及其办公厅、省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和其他机关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填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经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分办后,送有关科室承办。
第六条 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或审批的公文,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公文处理单的,各科室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同志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手续。各科室承办的公文,要做好签收、登记以及办理流程记载,以便随时掌握公文的流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一般先由市委办公室办理,市委办公室转市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送有关科室办理。
公文办理
第八条 对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主送市政府需办理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下同)审核后,呈送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公文格式以及报文单位的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由文书科、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领导批示后,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审批的公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一)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承办科室直接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
(二)对报文部门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仍不一致,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裁决的公文,承办科室应全面了解情况,提供有关背景材料,说明意见分歧,提出明确的倾向性建议,送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送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