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符合要求的合作组织提出项目申请,报所在地区县农委或农工委和区县财政局,合作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合作组织申请补助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按统一格式);
(二)工商、民政部门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合作组织章程;
(四)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名册;
(五)股权证书复印件;
(六)分红记录;
(七)财务会计报表;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区县农委或农工委和区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在收到合作组织的项目申请,申报材料齐备后,按要求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市农委或市农工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农委或市农工委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已享受市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再核拨给合作组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储存、检测、运输,服务场所安全监控等设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核制。项目完工后,合作组织凭完工发票及相关材料报区县农委或农工委和区县财政局审核验收,经审核验收通过,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组织账户。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规模及建设情况,也可以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
第十七条 财政给予合作组织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并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剩余盈余的依据之一。财政补助资金或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农委或农工委具体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建立有关合同文书档案、财务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