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农规字[2010]2号)
市、区县农委,市、区县农工委,区县财政局:
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南京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苏政发(2009)1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是指经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组织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一定规模的、合法有序的合作组织扩大生产,提高为社员服务能力,促进合作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农委或市农工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目标、补助范围、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市农委或市农工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建立项目库。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或市农工委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合作组织是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一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