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市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市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有关市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市财政局、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