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市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市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和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市财政局。申报支出项目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市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市财政局、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原则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正式预算。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的正式预算,批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和市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市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