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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
  (三)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 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
  (三)市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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