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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冈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黄冈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0〕115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鄂财企〔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保持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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