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9〕432号 2009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办法》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数据来源于白酒生产企业填报的《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请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要求《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各栏填写齐全,企业必须在表上签字、盖章,以示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查发现不实的,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填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按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报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汇总表的通知》(货便函〔2009〕10号)执行,对不属于《核定办法》规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范围、不需填报《申请表》的单位,要说明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