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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邀请当地经济、金融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内设机构介绍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三)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与职权、议事规则、风险管理和防范等。
  (四)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九)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协议。
  (十)企业法人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依法依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承诺书。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件。
  (二)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法人授权书。
  (八)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遵循审慎、安全的原则审核、审批设立(变更)申请,并逐级行文上报。
  县(市、区)监管部门在作出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其设立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函”,随同正式文件一并上报市(州)监管部门。
  市(州)监管部门在作出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后,应当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其设立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函”,随同正式文件一并上报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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