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将村级信息员培训纳入农民培训计划,每年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和能力。(牵头单位:省委农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世纪之村”集团)
(九)加强对农村信息员的考核,建立农村信息员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对优秀信息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信息员予以解聘。(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世纪之村”集团)
四、加强信息综合管理
(十)县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乡镇信息服务站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审核、把关后在本县涉农网站上发布,并通过信息端口向“世纪之村”平台开放,实现公益性涉农信息资源的共享;乡镇信息服务站负责对村级信息员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并报送县级信息服务中心;村级信息点负责信息采集和发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界定本部门、本系统涉农公益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和格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把关和上传。(责任单位:农村信息化平台建设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五、推广“世纪之村”平台和应用软件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引导本县辖区内建制村入驻“世纪之村”平台;2013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建制村入驻“世纪之村”平台。2012~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信息化建设推广经费500万元,市、县需相应安排推广经费,共同推进全省农村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家店等进驻“世纪之村”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在农产品购销过程中引入质量安全可追溯技术,开展溯源管理。鼓励利用“世纪之村”平台开展农资产品电子商务购销,以及“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代购代销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经贸委、农业厅、供销社)
(十四)引导“世纪之村”集团申请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利用“世纪之村”平台开展金融知识和业务的宣传普及,拓展金融下乡便民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世纪之村”集团)
(十五)鼓励电力缴费数据接口与“世纪之村”平台便民缴费系统对接,开展农村电力缴费便民服务;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利用“世纪之村”平台及其信息点开展各类电信增值业务。支持邮政部门与“世纪之村”集团建立战略联盟,拓展“三农”服务范围。(牵头单位:省经贸委、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省邮政公司、电力公司,“世纪之村”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