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管理食品安全项目经费,按照用项目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确定重点项目,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照工作重点和任务,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为切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由市财政每年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业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质量检查、举报奖励、绩效考核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和重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支出。
6、建立与市委、市政府考核结果相衔接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体系。其中:对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在整个绩效考评体系中,由原定的2分提高到5分。对市卫生局、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商务局等部门绩效考核中的业务指标(35分)单列出10分,市宗教局、公安局、教育局、环保局、建设局等单列出5分,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赋分;属垂管部门的质监局、工商局,也从业务指标中单列10分,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赋分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对各办公室主任的考核,仍以原单位和原分管领导考核为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的考核分值占其实绩考核分值的20%;对各专门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部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双重考核的办法,分别占其本人实绩考核分值的50%。各专门工作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年终等次评定从部门划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评定。
各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和效能低等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市纪检委(监察局)严格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县(市)区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情况,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运行机制,确保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下顺畅,管理到位。
二、试点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试点工作从2011年1月启动实施,2011年12月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第一阶段:各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和人员调整阶段(2011年1月-3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机制和制度、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协调调整职能和人员整合归并工作,保证职能、人员到位。以上制度和方案务必于2011年2月底前提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通过。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7月),各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积极探索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经验。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12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市编办牵头组成评估验收组,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形成评估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