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专项工作委员会改革试点的意见
(银党办发〔2011〕4号)
为深化扁平化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大部门制改革,增强政府的统筹整合能力和各部门的执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现就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专项工作委员会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
食品安全法》明确的部门法定职责框架下,按照“统筹领导、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原则,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现有组织构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切实构建起“衔接有序、运行协调、执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长担任,委员由各县(市)区负责人领导和市卫生局、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商务局、民委(宗教局)、公安局、教育局、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秘书长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受主任委托负责日常领导协调工作。副秘书长由综合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督查局)主任(局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重新设置综合办事机构。撤销原设在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处),设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挂市食品安全督查局的牌子,主任(局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立专门工作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7个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各成员单位。分别为:农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市农牧局)、生产加工管理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场流通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餐饮管理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厨垃圾管理办公室(市城管局)、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市民委)。办公室主任除市民委外均由部门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根据以上机构调整,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其中: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创造性地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