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评选的一、二、三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40%。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七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办理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1.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
2.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3.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要求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或经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4.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九条 湖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1.建成并经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的项目;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2.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 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3.除城市规划项目外,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规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