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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销售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3.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已审核、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写,与 “一窗式”比对。
  (二)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总机构和实行预缴的分支机构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减去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增值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本期认证相符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零。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销售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增值税,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用负数填在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中“小计”栏下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填写,若有实际发生“纳税检查调整”时,按正常填写并进行说明。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3.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已审核、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写,并人工进行“一窗式”比对。
  4.属于汇总纳税的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必须分别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国石油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辉煌石化所属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百祥石油所属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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