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填写:第1、2、3、8、9、10、15、16栏仅填写当期本分支机构实际开具的发票数,未发生开具发票业务的填零。将本期发生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在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相应项目。其他有关栏次按原规定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仅填写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但不在当地抵扣的进项发票,含所有需要在当地认证的税控发票。
(五)属于电力预缴企业,还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令《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第
七条第(二)项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程序进行传递,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属于汇总纳税的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必须分别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分公司销售情况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卷烟销售情况表》,连同《中国石油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辉煌石化所属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百祥石油所属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二、关于预缴、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预缴企业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总机构和实行预缴的分支机构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本期认证相符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写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增值税。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