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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区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区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社教【2011】4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2011年我厅将继续开展社区教育项目创建工作,着力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省级社区学院每市可各申报2-3个,省级社区教育中心每市可申报3-4个。请各市教育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照创建标准,于今年11月15日前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与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抽查。
  二、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至2012年底,各县(市、区)要依托电大或职教中心等教育资源,全部挂牌成立社区学院,乡镇(街道)成人教育中心校全部拓展为社区教育中心。
  三、各市教育局要按照《江苏省居民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指导所辖县(市、区)扎实做好居民学校建设工作,每市不超过50个,苏南地区不超过60个。请各市教育局于12月15日前将居民学校建设工作情况报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
  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联系人:王金山,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3335369,电子信箱:wangjsh@ec.js.edu.cn。

  附件:江苏省居民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建设
  1.领导高度重视。社区教育工作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树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创新特色的社区教育理念,社区教育纳入本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有符合本村(居)工作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创新举措等。
  2.组织机构健全。居民学校成立由村(居)分管社区教育领导、专任干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社区教育工作;有专任或兼任校长,有专人负责学校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社区教育工作坚强有力,能认真完成乡镇(街道)下达的各项社区教育任务,接受县(市、区)社区学院、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的指导与督查。
  二、教学设施建设
  1.校舍设施良好。城区居民学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农村居民学校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有多功能教室,配备投影设备;有图书阅览室,配备图书量不少于1000册;有数字化学习教室,配备专用电脑不少于10台,接入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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