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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4.少结转自用经营房成本。当开发产品中既有用于销售的,也有自用的,部分企业将自用部分产品成本人为调整减少,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加大用于销售的产品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利润。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部分企业与建筑单位、销售代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往往将开发产品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或以高手续费支付代理销售公司,或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工程和物业等,通过虚开建筑发票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
  6.未按标准列支费用。部分房地产公司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费用、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或者对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超标准列支,从而加大费用支出,减少收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7.通过资产评估虚增开发成本。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应税所得额,人为加大某些项目的成本,先将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以自用的名义低价位转让,随后企业再通过资产评估将资产升值,当用于对外销售时,再将评估增值的商品房转入完工产品,或以转让固定资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按评估后的价值结转经营成本,减少经营利润。如在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时,先将完工产品或在建项目评估增值,增加对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价,在收回投资或投资股权转让以及结转一次性取得固定利润时,减少投资收益。
  8.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调整应税所得。部分企业利用原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将未实现的收入提前计入或将已完工产品的开发成本延后计算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少缴企业所得税。
  9.公共配套设施改变用途,出售或租赁,少缴或不缴纳税。小区的配套工程是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无偿建造的配套成本已经全部摊入商品房成本,有的企业自行改变其用途,将配套公共设施有偿出售,重复结转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不按规定进行成本结转、费用分摊。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通过多计单位开发产品成本,将应在多个期间分摊的费用直接在当期列支等方式,多结转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多列支期间费用,少缴或滞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出租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金不入帐或挂往来帐的方式,隐瞒出租未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12.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一些企业将转让土地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按规定计入收入。
  13.取得政府补贴收入或返还的营业税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些房地产商将收到的政府补贴款或返还的营业税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等往来账上,未按规定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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