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检查工作,每年要选一些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中找出应要重点检查的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1.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建设经营期长。
2.属国家重点调控行业,从立项、拆迁、施工、决算至售房等各个环节都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3.房地产开发产品属特殊商品,“合同”在房地产行业的作用尤为突出,房地产开发时开发商需与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售房时开发商需和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4.在房地产开发中,很多企业都是实行房屋预售。房地产开发商在主体工程完工四分之一以后,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房屋许可证,进行房屋预售。
5.在项目开发前期,由于大多开发产品采用期房按揭方式销售,资金回笼数额较大,企业有充余的流动资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时,其收取的账款一般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6.产品销售后期,“尾楼”出售拖时较长,对其成本结转及利润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7.项目开发方式灵活多样。有单项开发、成片开发、滚动开发、综合开发等多种不同的开发形式。
8.房地产行业涉及产业链长。涉及建筑材料、施工安装、装饰装潢、家居家电、通信网络、水、电、服务等许多行业,与其他行业关联度密切,具有很强关联性和经济带动性。
(二)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以房换地、以房抵债不计销售收入。有些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名义建房,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而是以建成的房屋为代价抵顶地价款。也有的房地产公司用商品房偿还贷款,抵顶工程款、抵付其他债务,房屋产权转移后不作销售处理,不计收入,借以房换地、以房抵债手段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2.将售房款或预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部分企业收到的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造成账面上成本费用较高,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从而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3.伪造或高估开发成本。一是利用建筑安装业发票监管不够严密的漏洞,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二是进行成本核算时,不按要求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是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导致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三是用假票、白条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列支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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