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的所得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规定,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注销过程中,应注意审核企业报送的清算申报表中有关资产的处置是否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
八、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纳税评估,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长效管理
一是实施分类管理。为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特点、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A、B两类。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为A类;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或年收入虽然在500万元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为B类。对A类企业实行定期跟踪监控,按季到户跟踪监控,查看企业纳税申报信息、采集信息与账面是否相符,并对企业资金往来、销售对象和市场评估价格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重点监控企业关联交易、账外账、转移利润等问题;对B类企业实行不定期巡查监控,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对开发、销售现场实地勘査,及时查纠企业不计、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违规税前扣除等问题。
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充分利用税收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日常监控,对预警信息、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分析,有疑点的及时进入评估程序,结合企业帐务和从外部取得的各种信息进行比对,查实每个疑点。
三是强化综合管税。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传递和反馈。每一个纳税评估案件结束后,要写出征管建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建议,同时,对于在评估中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