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问题。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在税收上是否确认为完工,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2.关于开发产品未完工状态下的年度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要求房地产企业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便于审核企业计算和申报的真实、准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不反映“营业收入”,对应也不能结转“营业成本”,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52行第3列“调增金额”一栏,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发生的当期按规定扣除,填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行。
3.关于开发产品完工状态下的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反映“营业收入”,并对应结转“营业成本”。本年完工但在以前年度已申报并作“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在本年年度申报时相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反映。
4.关于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类进行计税成本支出归集,并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确进行计税成本核算。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告中确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以便准确计算计税成本。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