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过程中的管理
(一)明确成本对象的确认备案。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市、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工的开发项目,需进行成本对象的确定工作,由企业合理确定后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成本对象的确定工作,企业应尽快合理确定后,在201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各市、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税发〔2009〕31号和房地产企业开发情况信息资料,建立《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情况表》,该表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土地情况信息、开发规划信息、相关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信息、项目销售基本信息、关联项目的有关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辖区内的房地产企业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最新的有关数据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表列的内容对企业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等情况进行比较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份或季度申报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月份或季度预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执行。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文规定执行。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结合《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情况表》所列的开发项目备案情况,按成本对象区分开发产品的完工和未完工情况,指导纳税人计税成本核算和结转,正确办理年度纳税申报。